省妇联主席翟黎明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来源:山东妇女网
2009-03-03
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9年3月3日)
翟黎明
各位领导、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积极参与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8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修订与施行,对于进一步保障我省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社会公正,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天,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妇联在这里联合召开《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代表山东省妇联,向一贯重视、关心、支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妇女约占总人口的一半,其法律地位如何,是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省于1994年颁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对于保障我省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突出了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完善了对侵害妇女权益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责任。为了更好地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同时,将我省妇女事业发展中积累的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就显得十分必要。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后,省妇联积极配合省人大全面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省妇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听取意见,草拟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全省妇联系统、政协女委员、省综治委维护妇女权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去年,还就有关重点问题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作了沟通,并邀请部分省婚姻法学会理事进行专题座谈,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去年10月,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省妇联召开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和有关专家立法论证会,就修订草案进行了论证。随后,赴青岛、日照、临沂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修改,先后六易其稿。2009年1月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共分九章四十八条,比原《实施办法》更加清晰、明确、具体。修订过程中,根据“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注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的保障,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而使《实施办法》的执法主体更加明确,保障重点更加突出,实际操作性更强。
1、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是《实施办法》的执法主体,并对其在维护妇女权益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保障的措施和责任。同时,对妇联组织在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2、加强了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针对我省妇女参政议政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实际,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的相关规定,将我省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等等。
3、加强了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着重对扶持帮助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户籍为由拒收。
4、加强了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女性就业、退休、劳动报酬、身体健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应的保护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性农民工与同工种、同类别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等等。
5、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针对我省一些地方存在侵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情况,《实施办法》细化补充了有关保护农村妇女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利的规定;针对当前一些离婚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实际,规定“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员同样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6、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同时还从预防的角度,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责任。
7、加强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各部门在执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职能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责任,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救助体系。针对家庭暴力行为调查难、取证难的实际,规定了公安、卫生等多部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义务,为受害妇女寻求庇护、收集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8、强化了法律责任。为了使执法主体更好地履行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能,《实施办法》创设了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增强了执法主体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效力。
三、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是我省广大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各级妇联组织履行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后面时主任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全省妇联系统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几点打算。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省妇联已把学习《实施办法》作为重要内容列入2009年全省妇联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将层层举办培训班,对妇联干部、妇委会主任、团体会员和维权志愿者开展培训,使各级专兼职妇女工作者了解掌握《实施办法》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新规定,提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近期省妇联将举办市、县妇联维权干部培训班,全面系统地学习《实施办法》。
二是搞好宣传普及。省妇联已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妇联抓住“三八”妇女节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开设专栏、公益广告、法律咨询、巡回宣讲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办法》,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群众了解《实施办法》、掌握《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抓好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妇联组织立法建议权、妇女权益保障监督权以及向国家机关和其它组织推荐女干部的权利,并强化了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能。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维权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更加关注妇女群体的整体利益和特殊利益,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调研督导。各级妇联将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实施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诉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密切联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完善建言献策机制,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促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充分利用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综治委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成员单位、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妇女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厚爱。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建设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做出更大的贡献!